消费者吐槽三大“顽疾”快递的“老毛病”必须改
这年头,哪天不缴个租车都实在心里空落落的,但完全每个消费者都对租车有忧虑。今年7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就《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8月29日,中消协公布了牵头各地消协征求的292条消费者意见。
调查表明,消费者意见较为集中于的问题是快件延后、遗失、损坏的赔偿金问题;贵重物品的保价问题;签收问题;用户个人信息维护;环保等。 租车经常出现遗失、损坏、延后,不保价就只缴3倍运费? ——只要消费者能证明真为钱,并未保价快件也不应等价赔偿金 租车延后、遗失、损坏赔偿金是消费者尤为注目的问题,10%的意见集中于在这一点上。
如果再行再加对保价问题的吐槽,此类问题占了消费者意见的将近5分之一。 “2015年10月,我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递一块价值6200欧元的欧米茄手表放往成都。
寄递过程中,我几次查找租车进程,10月23日网上信息表明该租车仍然在南京航空集散中心,12月1日,快递公司就通报我租车早已遗失。”青岛消费者吴女士向消协体现,因未保价,快递公司回应不能支付邮费的3倍总计60元,吴女士不能接受,拒绝按照欧米茄表格实际价值支付,但快递公司不表示同意赔偿金。 吴女士的包覆是扔了,李女士的包覆则是经常出现了“相当严重内伤”。
2016年9月,李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为广州的朋友寄送一台笔记本电脑,谁知5天后,李女士的朋友收件时找到电脑屏幕已碎片,当场明确提出索要。李女士欲向快递公司赔偿,但快递公司以李女士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决不能给75元的赔偿金。
还有延后导致损失的。2016年9月6日,陕西眉县消费者郭某通过快递公司发送到猕猴桃50单250公斤,价值5000元,郭某缴纳了运费和保价费2000元,包装费250元。直到9月14日租车物品才抵达新疆塔城,当收件人收件时,找到装有猕猴桃的箱子都早已湿透,并大大向箱外渗漏,收件人索要。郭某因此拒绝快递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接受。
租车经常出现遗失、损坏、延后,快递公司究竟该如何赔偿金,让不少消费者困惑,是不是必须保价,健多少适合,消费者某种程度拿不准。 《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规定,“快件再次发生延后、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该按照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誓约的保价规则确认赔偿金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赔偿金责任。” 《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还明确提出,“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上租车运单前,应该警告其读者租车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诉涉及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该事前声明;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可以拒绝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不予保价。
” 回应,厦门消费者陈福猛、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吴明具体赞成。他们指出安全性递送是租车企业的应尽义务,拒绝寄件人对贵重物品展开保价,使经营者分摊自身的经营风险。
同时也为提升收费关上了方便之门。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租车运单上应该标明递送时限,对快件远超过递送时间而再次发生延后,造成慢件物品变质、损毁或者影响收件人的长时间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
” 四川消保委建议,“对未保价的快件,不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展开赔偿金。寄件人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多达誓约保价金额的,应该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展开赔偿金。
”租车企业作为承运人,应该及时、安全性将快件递送登录地点。租车企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货物遗失,依法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保价与否并非确认赔偿金的依据。
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异,仅有反映在计算出来方式和举证责任上。对保价快件应该按照保价金额支付,对未保价快件消费者负起对物品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 不签收就不想验货,租车出有了问题谁来缴? ——不应在租车运单上列明签收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 先验货再行签收是消费者的最重要权利,很多卖家都会拒绝消费者切勿先验货。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租车员常常让消费者再行签署后竣工验收,或者索性必要把货放到缴货柜里,显然没有给消费者验货签收的机会。
消费者找到租车里的东西损失时,快递公司就不会以消费者已签署、不告诉什么时候怕的为由推卸责任。 2017年4月11日,有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寄出一台美容仪器到北京,到付433元。
12日下午4点由同事交由签收,未当面竣工验收。后找到租车纸盒虽然完好无损,但内件已在运输途中损毁。4点30分左右滋扰,但快递公司以纸盒完好无损已签收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损,并说这不是快递公司的责任。
如果拒绝赔偿金,消费者须要开具第三方证明是在途中损毁。 这种情况常常再次发生,引起了大量消费纠纷。
《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将快件投递到誓约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登录的开立人,并告诉收件人或者开立人当面竣工验收。收件人或者开立人有权当面竣工验收。 不少消费者明确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湖北消费者杨翠琼建议,不应在租车运单上列明签收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可供消费者自由选择,以此来避免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证明物品完好无损,推给自身责任。
上海消费者孙亦方则建议减少“交付给快件时,租车人员并未告诉收件人或者开立人当面竣工验收的,应该分担有利后果。” 地方消协也对本条明确提出了修改意见。浙江消保委建议减少:“竣工验收时找到内件少、损坏或者与租车运单相符的,用户可以拒绝接受签收,并在租车运单上标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联合签署证实。
收件人或者开立人拒绝接受签署的,投递人员应该不予标明。” 租车泄漏了我的个人信息,怎么办? ——给用户导致损失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分担赔偿金责任 租车掌控着消费者最隐私的个人信息——姓名、电话、住址,甚至还有爱好,尤其是随着租车实名制的实行,消费者信息含金量更为引人注目。许多不法之徒也射击了这一“富矿”,肆意盗取、销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今年8月,湖北荆州警方找到某快递公司仓库管理员汪某非法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仅有在汪某邮箱里就搜出了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顺藤摸瓜,警方搜出了一个专门通过“内鬼”盗取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共计抓捕嫌疑人20名,搜出公民个人信息1000多万条,牵涉到交易金额约200多万元。 类似于的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回应,《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规定,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如果经常出现并未按照规定创建租车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并未定期封存租车运单;出售、泄漏或者向他人非法获取租车服务过程中得悉的用户信息;再次发生或者有可能再次发生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况,并未立刻采行补救措施,或者并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以后吊销其租车业务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对这样的惩处力度并不失望。江苏消费者夏福荣建议建减少:“给用户导致损失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分担赔偿金责任。”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除追究责任租车企业的行政责任外,还不应将泄漏个人信息与租车员个人的信用记录互为挂勾,以增大其违法成本。
”湖北消费者刘祥斌、厦门消费者黄海建议在条例中引进《消法》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搜集、用于做出限制性规定。 融合新的修改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具体留存期限,并考虑到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和知情权,湖北消委会建议改动为:“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创建租车运单及电子数据适当留存制度及保密制度,适当交给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租车运单纸质与电子数据档案的留存不少于三年。
定期封存租车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陕西消协则建议,本条规定不应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作好交会。“再次发生或者有可能再次发生用户信息泄漏的,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立刻采行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等机关报告。
”因为除邮政部门外,还应公安、网信筹办等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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