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这意味着,央地支出责任划分方面将有重大突破。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而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扩展,现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累积并逐渐显露。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而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基于此,国务院要求,从三方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首先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文件指出,要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同时,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文件还称,要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行使,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对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文件,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将被逐步减少并规范,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文件指出,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第二是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根据文件,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地方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
对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则要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地方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高等教育等,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中央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地方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第三则是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文件称,省级政府要参照中央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
将部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将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建设、公共设施管理等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在保障和配套设施方面,文件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加快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推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财力。
同时,还要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国务院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制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本地区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同时,文件还给出具体时间安排,要求在2019年至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同时梳理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内容,适时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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