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环境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改进方向
本报告通过文献调研全面辨别中国水环境管理体制现状,按照法律、的组织体系、监管工具、问责机制、监管能力的逻辑辨识了环境监管体制的引人注目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完备监管体制的改良方向。 中国水环境监管体制现状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1984年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水污染方面的专门法律,奠下了中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制基础,该法奠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规定了污染物废气容许、污水处理收费、限期治理、污水处理申报、污水处理收费、法律责任以及水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体系。1996年第一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构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转移:从全然点源管理向面源和流域、区域综合整治发展;从注重污染的末端管理逐步向源头和工业生产全过程掌控发展;从浓度掌控向浓度和总量掌控结合发展;从集中的点源管理向集中控制与集中管理结合改变。2008年第二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引人注目了增强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完备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体系、扩展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范围、引人注目饮用水水源维护、增强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权限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内容。
除此之外,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水源许可和水资源酬劳征税管理条例》等10余项法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创建。 涵括多部门的水环境监管的组织体系可行性创建 根据现行的政府机构设置,水环境管理职责分工主要牵涉到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财政部和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是两个最主要的水环境管理职能部门。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水利部负责管理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在水环境管理方面,还包括: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水资源维护规划;的组织水功能区的区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污水处理的掌控;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议水域纳污能力等等。环境保护部是国务院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商解决问题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横跨流域的根本性环境问题;调查处置根本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毁坏事件;协商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的组织和协商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的组织积极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订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废气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负责管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定期公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等等。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预防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共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最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维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此外,按照建设部(2008年3月改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三定方案规定,建设部具备负责管理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的职能,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和建设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密切相关。中国的水环境管理还牵涉到农业、交通、林业、财政等部门,如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掌控;交通部门负责管理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水运环境的管理等等。 水污染防治各类监管工具逐步完善 命令掌控类的环境监管工具,还包括废气标准、总量掌控、污水处理许可等制度逐步完善,并充分发挥基础性起到。
与此同时,经济类监管工具的种类更进一步完备,还包括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等,与此同时,各类经济类环境监管工具的试点范围逐步不断扩大,经济类监管工具的框架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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